搬家弄丢珍贵照片,搬家公司该不该赔偿?
时间:2011-03-15 来源:厦门战友情家政
上海蔡先生已年逾花甲,年轻时一直喜欢摄影,几大本影册记录了他大量的摄影作品和美好人生。前不久,蔡先生搬家,他特意把那几本影册用木盒装好,还专门叮嘱搬家公司的搬运工小心些,千万别弄丢了。可是,没想到这只木盒还是在搬家过程中被搬家公司的搬运工给弄丢了。蔡先生来到上海浦东新区消保委咨询,他能否要求搬家公司赔其精神损失?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第四条规定,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,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,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,并在责任清晰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蔡先生的影册是搬运工在提供搬家服务时丢失的,除了对蔡先生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,更造成了蔡先生在精神上的损失。法律规定,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,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,具有象征意义;其次,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,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。上述纠纷中,蔡先生的遭遇符合构成精神侵害的要件,他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。
(来源:扬子晚报)